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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

发布时间:2021-06-18 20:16:51 阅读: 来源:沙滩车厂家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对政策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0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促内需,提升农牧民发展农牧业机械化的积极性。围绕现代农牧业发展、农村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增收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增加农机装备总量、优化装备结构、增加科技含量、提高机械化水平、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牧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突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大型、联合作业、复式作业机具推广应用;健全政策风险防范机制;突出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农牧民经济组织,推动农机规模化作业、农牧业规模化经营;不断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尊重农牧民购买农机自主权,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提高生产力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农牧民购买农机的积极性和发展农牧业机械化的能动性,引导农牧民通过机械化手段建设现代农牧业,增加收入。

(二)增加农机装备总量,提高农机拥有量中大型高新技术产品比重,优化机群结构,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使农机化成为农牧业先进生产力的核心支撑。

(三)引导农牧民发展农机合作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作业,转变生产方式,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四)引导农牧民应用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突出发展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大力推4、填充剂的分类广旱作节水、牧区机械化、设施农牧业、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技术。

(五)结合农机工业产业政策,发挥政策综合效力,推动自治区农机制造、营销、维修产业发展壮大,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六)完善管理办法,健全运行机制,保障政策安全,增强政策活力。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施策。根据不同地区农牧业经济特点,配合农牧业发展战略,把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运用方向,提高政策实效。

(二)突出重点,注重带动。全区突出补贴收获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节水灌溉机械设备、畜牧业机械、设施农牧业机械,政策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特别是农牧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带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政策引导,农牧民自主。在政策范围内,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重点补贴机具、补贴对象,优先优厚享受政策倾斜。

(四)程序科学,措施高效。科学设定管理程序,有效管控政策落实,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防范政策风险,以高效的监管措施,保障政策安全。

四、资金安排及实施范围

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区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5.8亿元。同时,自治区安排专项补贴资金7480万元,其中6780万元用于对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实行累加补贴;700万元用于保护性耕作机具(重点是大型深松机、免耕播种机)累加补贴,指标分配已下达盟市,具体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拨付2012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内财农[2011]2438号)。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总体部署、补贴重点,合理安排所属旗县补贴指标,并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分配指标一览表(见附件1)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自治区审核确认后实施。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补贴的农牧民年龄应在成年年龄段,符合安全驾驶及作业规定条件。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牧民经济组织以集体名义购买补贴机具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农牧民身份证明。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牧民,可优先补贴。

六、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2012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农用搬运机械(仅限地方财政补贴)、农村可再生资源设备(仅限地方财政补贴)等,共12大类28个小类79个品目机具。按照农业部要求,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入选农业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内产品,且在内蒙古2012年度补贴产品范围内。从今年起农机购置补贴编制机具分类分档一览表,即替换往年补贴产品目录形式。按照分类分档办法确定产品补贴额度,具体产品补贴信息导入"管理系统",不在向外公布,具体按分类分档一览表执行;操作时通过选择分档名称,以具体机型的规格、配置、技术作业参数等信息配对其补贴额,农牧民自主选型购机。任何一级单位或个人不得指定产品及供货企业。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生产企业区域授权,依系统操作完成补贴销售。其中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装载机、风能太阳能设备、药浴设备、饲喂设备、储草设备、风光互补设备仅限自治区财政对牧区牧民补贴。牧民补贴资金补贴规定范围机具有富余的,可用于对牧民补贴节水灌溉设备。

按照同类同档产品实施统一补贴标准的原则,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自治区境内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牧民购置畜牧业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30%基础上,累加20%,总补贴比例达到50%;其中仅限自治区财政资金补贴的,补贴额不超过产品出厂价的40%。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20%,总补贴比例达到50%,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所有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采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牧民补贴机具中,自治区财政资金单补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民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套(每套以中心支轴或机车为一个计数单元,每套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购机申请和受理。继续实行农牧民购机补贴电子络申请,农牧民选择个人、社会、农机管理部门等任何终端窗口均可进入申请报名界面(址:,首页点击"农户查询填写申请入口");农牧民申请后,报名排序自然锁定;旗县农机管理部门直接在上受理审核,剔除上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员名单后,依原本生成顺序进行批量公示。申请购机人数多于补贴指标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牧民能够接受的办法,确定补贴先后顺序。此项规定务必严格落实。

(二)小型农机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额≤1000元)补贴。小型农机具补贴同样采取络公示7天的要求,可边公示边办理补贴,其他操作办法可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协议与监察。上批量公示后,旗县农机管理部门按批量与农牧民签订购机补贴书面协议,并负责与财政部门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办签手续。协议签订场面公开并请旗县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到场监察。农机部门监察员负责购机提货环节监察。

(四)玉米收获机补贴。继续下达玉米收获机补贴任务指标,全区安排2004台(见附件2),分解到各盟市,盟市根据玉米种植分布和农牧民购买能力,参照需求统计数据,将补贴指标下达到旗县,层层落实;其中第一批、第二批资金分别完成指标任务的30%和70%。补贴指标任务完成后,农牧民仍有玉米收获机购买需求的,继续予以优先补贴,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完不成指标任务的,自治区做盟市之间余缺调剂。

(五)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资金安排在10个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的保护性耕作重点推广旗县,盟市落实到具体旗县以后,与中央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资金分配明细一并报自治区。

(六)农垦系统购机补贴工作、大型挤奶机械补贴操作,仍延续2011年做法。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仅限奶业设备补贴购置。

(七)牧民购机补贴。牧民购机补贴资金安排在33个牧业旗和21个半农半牧旗县的牧业苏木镇(名单见附件3)。补贴对象是上述区域范围的牧民,直接从事牧机作业的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奶业专业合作社。补贴对象身份确定,以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的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集体共用草场承包经营权证、草场经营权证持有人已故其子嗣继承经营草场、草场经营权证尚未发放到位等特殊情况,需出具苏木或嘎查证明;其中集体经营权证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苏木或嘎查公印章,与有关必备材料一道存档备查和提交结算使用。

(八)补贴资金审核结算。继续下放层级,由盟市农机部门与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国补资金结算层级下放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11]277号)办理。各级不得增加程序。加快报账进度,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

八、实施进度

(一)3月-6月,第一批资金实施期。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自治区、盟市专项领导小组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第一批资金应在6月底前使用并结算完毕,自治区召集盟市购机补贴半年情况汇总会议。

(二)7月-10月中旬,第二批资金实施期。继续执行第一批购机补贴程序,购机补贴实施全面结束。专项区盟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旗县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20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全年各级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准确;同时上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资金需求计划。

(三)11月下旬,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汇总各盟市专项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层层签订状,明确任务和。要制定农机购置如果是油管破裂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成立由旗县委政府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牧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要整合系统力量,完善工作机制。自治区强化措施,搞好通盘部署和监管;盟市要突出抓好深入工作第一线开展督查,旗县要加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确定等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经由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各级都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整合调动农机推广等部门资源力量,负责办理购机补贴具体事项。要搞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深入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严抓机车检验、安全生产,切实落实驾驶员教育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入户督察检查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必须在村级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旗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为农牧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4),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牧民。二是严把补贴额关口,坚持同地、同产品必须同价格原则,对于违反此原则,高价销售补贴产品或高报低销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取缔产品和企业补贴资质。三是要对区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牧民推荐产品。四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络化管理,认真用好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采取公式法或因素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牧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旗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站上公布。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时,旗县农机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旗县补贴资金额度、农牧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督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如撞机等监督检查,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保证工作顺利开展。二要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的监督,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旗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牧户10%的比例,对农牧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核实,特别严格监控农牧民2年内擅自倒卖转让补贴机具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落实产品销售价、产品代理等"上墙"内容,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要随报随结,至少每月批量结算一次,减轻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结算迟缓、履行程序不严,影响全区进度的盟市,自治区依因素考核法,减少今后资金分配额。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凡上年度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规模供货企业,均需在供货范围旗县自建或与社会维修企业联建售后服务点,并及时上报在内蒙古农机化信息公布。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发挥质量信息员队伍作用,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受理农牧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牧民投诉较为集中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自治区根据情况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牧民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结算报账半月报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

附件:

1、盟(市)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一览表 点击下载

2、内蒙古财政厅2012年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分配及玉米收获机械补贴任务指标分配表 点击下载

3、内蒙古自治区牧业和半农半牧旗县名单 点击下载

4、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点击下载

5、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汇总联审表 点击下载

内蒙古 2012年 农机 补贴 实施方案 2012年各省农机补贴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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